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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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登记 收到投诉后进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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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审查 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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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副本 投诉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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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理 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质证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情况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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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布结果 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注: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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