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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场内管理制度 (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13 文章字号:

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场内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进入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招标(采购)人代表是指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代表。

第三条招标(采购)人委托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应当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项目招标(采购)情况,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条招标(采购)人委托代表为非招标(采购)人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注明其具体单位信息、姓名、职务(职称)等,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

第六条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的,于项目专家签到截止时间前持《招标(采购)人评标专家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招标(采购)人评标专家代表信息登记表》,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处签到。

第七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如试行期届满,无任何修改持续有效。

第九条本制度由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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