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场内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入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采〔2018〕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招标(采购)人代表是指招标(采购)人委托的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成员代表。
第三条 招标(采购)人委托代表参与项目评标活动的, 应当出具单位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项目招标(采购)情况,并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委托代表为非招标(采购)人本单位正式职工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注明其具体单位信息、姓名、职务(职称)等,并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
第六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标的,于项目专家签到截止时间前持《招标(采购)人评标专家代表授权委托书》和《招标(采购)人评标专家代表信息登记表》,到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处签到。
第七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如试行期届满,无任何修改持续有效。
第九条 本制度由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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