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
代收代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公管委通〔2019〕1号)《黔西南州招商引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州招商领办〔2019〕1号)文件的规定,为规范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交易中心服务平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保证金包含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竞买保证金、国有产权交易保证金等。
第三条 项目交易结束后,项目无质疑(异议)、投诉的,由招标(采购)人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进行账目核对后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条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现保证金错退、漏退等情形的,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追缴。
第五条 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具体情形。
第六条 进场交易项目按法定程序完成交易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代退手续:
(一)建设工程类
公示期结束,项目无异议、投诉的,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上传中标通知书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标人成功上传合同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政府采购类
公示期结束,项目无质疑、投诉的,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上传中标通知书后,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供应商)成功上传合同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中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中标人(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
出让交易活动结束后,由出让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成交公示期结束后,由出让人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竞得人竞买保证金划转指令,交易中心按出让人要求对竞得人竞买保证金及时进行划转。
(四)产权交易类
交易结果公告结束后,由转让方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发起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未竞得人的交易保证金。
在书面合同签订后,由转让方上传合同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并发起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还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 进场交易项目流标的,流标公示发布之日起,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出让人、转让方发起参与投标人的投标(竞买、交易)保证金退还指令,交易中心在成功接收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代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八条 交易项目投标有效期内因招标人出现特殊情况等原因未能完成交易合同签订的且招标人未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有效期满后,交易中心2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九条 交易保证金出现依法不予退还情形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发起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指令,交易中心收到不予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划转给招标(采购)人。
(二)不予退还的竞买保证金,由出让人发起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指令,交易中心收到不予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保证金划转给出让人。
(三)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由转让方发起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指令,交易中心收到不予退还指令后,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划转给转让方。
第十条 本制度由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如试行期届满,无任何修改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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