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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业务办理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20-11-13 文章字号:

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业务办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业务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是指项目评审结束,已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或流标(废标)公示,因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原评审结果发生改变后,需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成交结果公示)的情况。

第三条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业务是指因中标候选人排序或原评审结果发生改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在电子招投标系统重新发布变更后中标候选人公示(成交结果公示)的情形。

第四条建设工程类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需在系统上传放弃函、审查确认申请、评审资料等材料原件。

第五条政府采购类项目中标公示(成交公示)变更需在系统上传放弃函、重新评审申请、评审资料等材料原件。

第六条招标(采购)人出具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变更意见后,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由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如试行期届满,无任何修改持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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